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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终止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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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合同终止后,通常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终止合同后款项返还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终止合同后的款项处理方式,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违约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终止合同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那么通常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此外,如果终止合同后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也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例如,如果对方提前终止合同并且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那么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向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支付款项的事实,并且证明对方无权继续占有这些款项。

总之,行政合同终止后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是合理合法的,但具体的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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