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补征是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以进行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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