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依据按照前三年土地年均产值计算如下: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一般基于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其他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一般为耕地标准的一半。
扩展资料: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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