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孩子是有改名字的权利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都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10岁的孩子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同意、追认,即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即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决定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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