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医保的报销比例在50%-90%之间,其中门急诊报销的比例区间为50%-80%,住院报销比例区间为60%-90%。具体报销比例和额度还与参保人员的身份、年龄等因素有关。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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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报销比例
上海职工的医保报销比例,一般在50%-90%之间。上海的医保报销包括门急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两部分,二者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其中门急诊报销的比例区间为50%-80%,住院报销比例区间为6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医保报销多少
上海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
(1)住院费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为85%;
(2)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
(3)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
(4)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2、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2)二级医院6000以上报销比例为8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我们的医疗保险最常用的三类报销即是普通购药、门诊及住院,类别不同,报销的比例、方式、流程等注意事项都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医保卡报销比例
上海医保卡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
(1)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
(2)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
(3)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
(4)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
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
(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有补偿;
(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
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
(1)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
(2)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
(3)参加了医保缴费的,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一年报销比例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不同身份报销比例如下: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 医疗费用 ,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 医疗费 ,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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