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电动自行车登记:
应提供产品合格证、销售商家开具的正式销售、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登记:
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销售商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二、办理地点:
携带以上资料和车辆,在城区各直属大队车管所、高水车管分所、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上牌登记。
三、办理登记的车辆类型:
1、获得国家3C认证、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
2、已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实车符合公告目录的技术参数,按机动车进行登记。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及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不能上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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