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1、房屋财产保全费用一般按照0.5%交纳,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1、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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